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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垣县扶持社会资本投资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营造良好经济发展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在长垣县投资,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及规定,结合长垣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与扶持范围

县财政每年将扶持资金列入预算,用于扶持本办法所属条件的特色装备制造产业、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防腐蚀及建筑新材料产业、高端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产业,以及属于文化、教育、体育、卫生、金融、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住宿餐饮、商业综合体、家具和家居装饰、租赁和商务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第三产业。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资金申请主体必须是在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长垣县全额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

(二)须符合本办法所明确的扶持产业范围,经投资主管部门立项(备案、核准、审批),在县内组织实施,建设程序合法,按照协议推进建设且能按期投产。

(三)新建企业属于特色装备制造(汽车及零部件)产业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外资项目不低于200万美元),属于防腐蚀及建筑新材料、高端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及第三产业的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原有企业扩大再生产的,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指固定资产不包含土地。

(四)申请主体无未决诉讼、仲裁案件;不存在行贿记录;企业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条 扶持方式

(一)固定资产专项资金支持政策。省内企业投资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厂房、设备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3.0%至5.0%给予一次性补助,省外及境外资金投资的,奖补标准比省内投资项目提高1%,该项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具体如下:

1.属于本办法扶持范围且购置建设用地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1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12个月内开工建设并投产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5%进行补助

2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4个月内开工建设并投产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4%进行补助;

3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6个月内开工建设并投产的,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的3%进行补助。

自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3未投产的,将不予补助。

2.属于本办法扶持范围,没有购置建设用地的项目,按照以下标准补助:

   1)租赁由政府主导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合同期在3年以上,租赁期满1年后,按3/平方米/月给予2年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不得再对外转租

   2)购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标准化厂房的,按合同规定如期投产后,6/平方米/月给予1年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企业当年纳税地方留成部分,自行转卖者需补交所享受的补助款

    3)在原有厂地内扩大再生产的,当年新增固定资产(仅限新增设备)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外资项目不低于100万美元),按照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进行补助。

    (二)经营性收费支持政策。凡属于扶持范围的申请主体,县控经营性收费按照最低标准收取,属于县政府及部门有权减免的行政性收费,依法减免。

(三)一事一议政策。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外资项目3000万美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支持,但不重复享受其他扶持政策。

(四)引荐人奖励政策。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含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奖励引荐者;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含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奖励引荐者;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的重特大项目,按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奖励引荐者。该项奖励仅限于对社会引荐人员的奖励,待项目完成合同约定固定资产投资且达产后,依据《365体育足球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长政办〔201413号)规定的程序进行审定并兑现奖励政策。

第四条 申报、审核和资金发放

项目申报、审核认定及资金发放工作由长垣县招商局牵头,由县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投资办、城乡规划局、科工信委、住建局、环保局、商务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长垣支行、招商局等部门成立长垣县扶持社会资本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详见附件)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资料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研究确定最终意见。

(一)申报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企业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2000字以内,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投资协议落实情况、资金来源情况等);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项目投资清单(按时间顺序注明付款日期、凭证号);

4.有资质的第三方出具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

5.承诺书一份(承诺其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6.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审核

考核认定采取“集中办公、分工审查”的方式进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审阅材料,严格把关。

1.县发改委负责收集项目资料,对企业申报的资金到位、验资报告等项目证明资料进行初审,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对各相关部门的审核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审核认定工作初步意见

2.县商务工商局负责审查外来投资者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新设立企业营业执照等公司基本信息。

3.县投资办负责审核或委托第三方审核项目实际完成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

4.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发放。

5.县住建局负责对项目是否依法建设、建设进度及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核。

6.县国土局负责对项目用地土地款缴纳及国有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审核。

7.县城乡规划局负责对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及实际进展进行审核。

8.环保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监督企业实施环境管理制度。

9.县国税局负责审核申请主体增值税等税收缴纳情况。

10.县地税局负责审核申请涉及到的地方税收缴纳情况。

11.人行长垣支行负责审核申请主体贷款及信用记录。

12.县招商局负责对招商引资合作协议进行审核。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积极参与配合考核认定工作,出具的审核认定材料上要加盖单位公章或负责人签字。

(三)资金发放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出具意见后,按审批程序由县财政于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兑现给投资者。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督

(一)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专项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除追回所拨专项资金外,3年内取消该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申报、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

第六条 2014年以前签订并已履行协议的招商引资项目,继续按照协议约定执行,2015年以来签订的招商引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长垣县扶持社会资本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365体育足球关于印发长垣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201514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垣县扶持社会资本投资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长垣县扶持社会资本投资工作

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长:范文卿  县委常委、副县长

    长:李继游  副县长

      员:王子辉  发改委主任

            王继锤  投资办主任

            冯国本  财政局局长

付晓平  商务工商局局长

                王志勇  国土局局长

                刘  杰  城乡规划局局长

                勾学岭  环保局局长

樊保峰  国税局局长

杨锐鹏  地税局局长

华彦勇  人行长垣支行行长

高会贞  招商局局长

贺志远  住建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招商局,办公室主任由高会贞同志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