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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林畜牧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农业、林业、畜牧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种植业、渔业、乡镇企业、生态农业、农垦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畜牧业发展的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的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农业和农村经济的规范性文件,推进农林畜牧业依法行政;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二)承担完善全县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研究提出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建议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监督惠农政策落实;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与发展。

  (三)指导全县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全县畜牧业生产,引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和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参与拟订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提出全县农业、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照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和畜牧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与县财政部门协商并共同组织实施;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县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编制全县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四)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上报农业灾情,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全县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国内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公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五)促进农业、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农业、畜牧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畜牧业产业保护政策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产业化发展;组织拟订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

  (六)承担提升全县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参与制定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农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发布有关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参与拟订农畜产品质量安全、牧草种子和林业有关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组织县乡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组织监督管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承担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规划和建设;负责生鲜乳收购站的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

  (七)组织、协调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对农作物种子(含种苗、食用菌菌种、草种),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负责对渔船、渔机、网具的监督管理;参与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负责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和肥料登记审批初审工作。

  (八)负责全县农林畜牧业信息化体系建设,拟订农林畜牧业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度、规范。指导开展相关农林畜牧业综合统计工作,发布农林畜牧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林畜牧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提出农畜产品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畜产品品牌的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湿地和荒漠化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发布相关信息。

  (九)拟订全县农林畜牧业科技、教育、农林畜技术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县农林畜牧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林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开展农林畜牧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农业科技、畜牧兽医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负责农业、畜牧业科技成果管理,指导农林畜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农林畜牧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林畜牧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管理,指导畜牧业环保工作的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畜牧兽医科技推广队伍建设管理。

  (十一)制定并实施全县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产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等发展;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和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二)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宜农滩涂、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地方畜禽遗传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推广畜禽新品种;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渔事纠纷,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

  (十三)承担政府间农业、林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全县农业贸易促进和农业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提出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负责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工作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出口工作。

  (十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药用林、竹林、特种用途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和采用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县花卉管理工作;承担长垣县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五)承担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开展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管理国有森林资源,承担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核工作。

  (十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县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地方标准及规定,组织开展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承担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十七)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县防沙治沙、荒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承担有关《联合国防治沙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十八)组织、指导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和培植、经营利用。

  (十九)负责全县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级、省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二十)承担推进全县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全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苗圃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监督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指导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组织建设,组织、协调全县林下经济发展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二十一)监督检查各产业对全县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县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检疫工作。

  (二十三)负责饲草饲料资源的开发及草地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畜禽养殖、种畜禽、兽药、饲料、牧草种子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等监督管理,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二十四)负责全县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负责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对父母代及以上种畜禽场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申报和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县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负责全县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

  (二十五)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兽医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七)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8876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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