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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工商局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和国际、国内经济合作以及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商贸流通、对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商务和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及政策措施,推动全县服务业和经贸产业结构调整、负责权限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负责全县市场体系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国内贸易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体系建设和发展;负责统筹拟订全县流通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政策,推进全县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推动流通品牌建设。

  (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外开放的战略、方针和政策,负责全县对外开放的宏观指导和组织协调,组织落实全省对外开放长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对外开放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电子商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大力拓展和深化电子商务应用;贯彻落实我省电子商务行业规定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电子商务经营行为和流通秩序,监督管理网络市场经营秩序、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五)承担组织实施全县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依法对典当、拍卖、租赁、免税商店、二手车市场、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业等特殊流通业进行监督管理;贯彻落实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推进药品流通行业结构调整,指导药品流通企业改革;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和酒类等商品的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全县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贯彻落实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负责建设和管理市场经济秩序举报投诉服务网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商业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工作;负责全县商务执法工作。

  (七)组织实施省下达的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牵头负责全县出口基地建设工作,促进贸易活动和外贸体系建设。

  (八)负责全县商品进出口管理工作,执行国家和省对外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政策;依法监督全县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工作。

  (九)执行国家和省服务业、服务贸易发展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全省相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商贸服务业(批发、零售、餐饮、住宿、沐浴等)的行业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服务贸易基地和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贯彻落实国家、省外商投资政策、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审核限额内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统筹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投资环境治理工作,依法受理、处理境内投资者的建议和投诉等。

  (十一)负责全县各类开发区的宏观管理、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

  (十二)依法管理和监督我县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工作,执行国家有关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依法申报县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三)组织申报、统筹指导并规范管理以长垣县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和国际性会议等大型经贸交流活动。

  (十四)牵头负责国内经济技术合作和区域性经贸交流活动,负责境内招商引资及统计工作。

  (十五)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

  (十六)承担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依法规范和维护全县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相关责任,负责监督管理有关市场交易行为。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和服务质量,组织开展商品质量和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受理、处理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及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八)负责全县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不含价格垄断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十九)负责全县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信用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和企业年度信用抽检工作。

  (二十)负责规范直销行为与打击传销活动,组织查处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二十一)负责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查处违反商标使用规定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调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保护驰名商标、特殊标志、官方标志,制定实施全县商标发展规划,实施商标战略。

  (二十二)指导全县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组织查处广告违法案件。

  (二十三)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二十四)负责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信息、商标、广告相关信息等,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五)负责全县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8856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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