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  |  河南省人民政府 微博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承担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制定全县工程建设、村镇建设、城市建设、建筑业、防腐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起草住房和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审查;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

(二)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及发展计划。负责房屋产权登记证发证管理及房地产抵押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办理房地产交易、契证手续并对商品房预售实施管理;仲裁、调解房地产纠纷;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资质进行审批及管理;组织指导、推动住宅建设和房地产综合开发、指导合作建房;组织落实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制定房地产开发、征收房屋拆迁的制度并监督执行;审查报批或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企业的资质并监督管理;负责县综合开发建设项目的审查、申报和组织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征收房屋与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三)监督管理建筑防腐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县建筑防腐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制定建筑施工、建设监理、招标代理、工程检测、造价咨询的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筑防腐行业企业资质、执业人员资格的审查认定和行业管理;组织协调建筑防腐企业出县工程承包、建筑防腐劳务合作;负责全县劳务输出建筑防腐业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建筑防腐业流动民兵的管理;负责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行业管理;负责立项后的国家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组织实施及监管工作。

(四)承担规范勘察设计咨询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咨询质量的责任。拟订全县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政策和制度并指导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全县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组织全县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的推广和应用。

(五)承担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组织拟订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有关标准定额,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负责全县各类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工程造价的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指导全县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依照特许经营协议对城市供水、燃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的运营进行监管;监督管理市政公用事业设施建设市场准入、工程招标、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负责管理市政公用事业行业施工、经营企业资质;负责全县城市道路、桥梁、排水、污水处理(以及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城区防汛排涝工作;负责城区河渠综合治理;负责城市亮化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或参与各类城市创建、评比,管理全县城市建设档案,参与统筹城乡发展工作。

(七)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负责全县园林绿化的规划编制、设计、建设、管理;负责全县园林绿化市场管理及行业管理;参与拟订全县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的申报工作;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区街道的建设。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全县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小城镇和村庄建设政策、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安全以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拟订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拟订建筑业技术政策并指导实施。

(十)承担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的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

(十一)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的责任。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并指导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使用细则并组织实施。

(十二)负责城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申报工作,负责编制城市建设资金中长期规划及年度使用计划。

(十三)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法制建设、城建监察、普法教育、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地方建设规范性文件起草、报批和建设法规咨询工作,协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重大建设违规违法案件。

(十四)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支持统筹城乡发展相关意见;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涉及统筹城乡发展工作的督促检查、政策落实、相关考核、调查研究;协调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中涉及建设工作问题。

(十五)指导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学会、协会等社会团体工作。

(十六)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业务培训和各类学术活动。

 (十七) 管理机关及局属单位的人事、劳动、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全县建设工程劳保费用统一管理工作。

(十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373-8881350

上一篇:环境保护局
下一篇:城乡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