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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局

(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国家、省、市、县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确定城乡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高效利用城乡土地,科学协调城乡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健康、快速发展。

(三)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城市景观环境规划、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等各项规划。协调县职能部门编制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负责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的规划,参与制定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四)负责指导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组织编制和实施乡(镇)、办事处总体规划、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新型农村社区规划,组织好规划评审报批工作,组织对全县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五)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大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设计任务书的评审报批工作。

(六)确定城乡规划区内的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性质,并实施审批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合理确定各类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七)负责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管线工程的综合规划,审批道、桥、涵及各类管线工程的走向、位置、埋深、管径等。

(八)负责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道路工程、河湖水系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工程、公园绿地工程和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煤气、热力等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九)负责对城乡规划区内审定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管线工程办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实施管理。

(十)负责对各类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制止、纠正各类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涉及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复查、组织听证等工作。

(十一)按规定负责收缴规划、审批建设工程的有关费用和处理违法建设的罚没款。

(十二)负责对城市各类建设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归档和利用工作。

(十三)组织科研项目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负责局系统技术人员、干部职工的培训、继续教育和党群、人事、劳资以及专业技术职称改革等工作。

(十四)承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373-8881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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