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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长垣县集体宅基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
索引号 G0H001-2002-2017-00008 信息来源 县政府
所属栏目 政策解读 公开日期 2017-04-12

一、背景情况

2016年9月21日,国土资源部召开统筹协调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三项试点任务动员部署会议,确定长垣县需在原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统筹开展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为规范农村集体宅基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和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维护农民住房财产合法权益,推动各项建设顺利进行,365体育足球印发了《长垣县集体宅基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目标任务

规范农村集体宅基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保障和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维护农民住房财产合法权益,推动各项建设顺利进行。

三、政策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7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和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35号)文件精神要求。

四、主要内容

   共二十五条,主要针对国家建设征收农村集体宅基地和地上房屋的补偿安置进行了规定,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参照长垣县农村集体住宅用地基准地价执行,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补偿按《长垣县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使补偿标准得到了统一,并对临时安置搬迁补助、优抚补助及奖励等进行了规定。

五、涉及范围

县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了公共利益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集体宅基地和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征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办法。黄河滩区整体搬迁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农村集体宅基地上征收房屋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2.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3.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二)征收集体宅基地上非住宅房屋、“一户多宅”房屋、非本村村民的合法房屋,对被征收房屋只进行货币补偿,不予住房安置。

(三)每户宅基地面积超过法律规定且未取得合法手续的,超过部分不予补偿。

六、补偿安置标准

(一)被征收宅基地补偿标准,按照宅基地使用证明载明的面积评估价格予以确定。

(二)按照房屋装修情况给予一定装修补偿。其中一类装修补偿240元/㎡、二类装修补偿200元/㎡、三类装修补偿180元/㎡。年代久远、房屋损坏严重、现不能正常居住及未装修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附属物及临时安置搬迁补助按以下标准执行:1.临时安置补助按照1000元/月/户、货币补偿临时安置期8个月给予补助,产权调换临时安置期24个月给予补助,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产权调换,每延期1月,按2000元/月/户给予补助。2.搬迁补助费按2000元/户给予补助。

(四)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1.从事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活动,按照经营场所房屋补偿价值的5%给予被征收人停业停产损失补偿;2.从事生产、加工、等其它经营性活动的,按经营场所房屋补偿价值的3%补偿;3.从事办公仓储等经营活动的,按照经营场所房屋补偿价值的1%补偿。

生产经营者需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工商、税务等有效证件和最近连续两年以上纳税证明,按照月平均缴纳的所得税计算出月利润乘以过渡月数,得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不足一个月的按照一个月补偿。

(五)集体宅基地征收中涉及的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工厂、加工车间等生产经营性用房按房屋权属证明所载明的房屋用途进行评估并予以补偿。擅自改变土地或房屋使用用途的,征收时仍按原批准使用用途予以补偿。

七、关键词诠释

征收农村宅基地和房屋安置本村村民时,按如下规定分为“一户”:(一)已婚夫妇及其未满法定婚龄子女;(二)征收告知发布之日前,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村民;(三)征收告知发布之日前,已离异未再婚的。

117号关于印发长垣县集体宅基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