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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政办〔2017〕122号365体育足球办公室关于印发长垣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G0H001-0202-2017-00096 信息来源 政府办
所属栏目 长政办 公开日期 2017-11-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长垣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9次常务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365体育足球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长垣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根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城乡规划局和住建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城市绿线划定的主要依据。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县住建局应当会同县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经县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

第七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特点,坚持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合理设置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道路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并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和社会生态效益。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的用地界线坐标。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县住建局和城乡规划局依据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下列区域应界定城市绿地,并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居住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湖泊、河道、鱼塘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城市规划区内的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其他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条  对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县住建局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对城市绿线内的规划预留地,由县城乡规划局牵头,县住建局和国土局在办理相关建设手续时应严格执行绿地规划。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城市绿线,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县住建局会同城乡规划局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按照相关程序变更规划,经重新审查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和设置其他设施。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根据绿化建设限期迁出或拆除。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尚未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向县城乡规划局办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手续;需要临时占用已经进行绿化建设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土地的,必须经由县住建局组织专家论证,并落实补偿措施和重新绿化时限、标准以后,方可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办理临时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树木、破坏植被和绿化设施,不得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堆放杂物、排放污水以及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活动。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县住建局按照规定审批。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中绿地率指标应达到规划设计条件中限定的绿地率要求,县城乡规划局函告住建局予以审核,绿地率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县住建局加盖“绿色图章”。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建设绿地,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县住建局对配套建设绿地进行验收,配套建设绿地未按照批准的绿地设计方案施工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不予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因客观条件限制,老城区、中心城区改建项目绿地率达不到规定下限要求的,可以采取立体、屋面垂直绿化等方案进行补充。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第十七条  县城乡规划局和住建局要建立工作联系和协调制度,相互配合做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定期对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和《河南省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城乡规划局会同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