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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

(一)贯彻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工作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工作;监督实施各类优抚标准;负责审核上报追烈、评残工作;负责审核上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工作;指导全县优抚事业单位、光荣院和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简称军休人员)、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落实军队离退休干部、军工(遗属)的有关政治、生活待遇。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筹措、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六)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管理工作;指导救助管理站建设。

(七)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村级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命名、变更及乡()人民政府、办事处驻地迁移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命名、更名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省、市、县界勘定和管理工作;指导乡()人民政府、办事处的区域界线勘定和管理工作。

(八)拟订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和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孤儿、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拟订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

(十一)拟订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十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电话:0373-8893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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